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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
1. 資料當事人或須不時就下列事宜向富馳薈提供有關資料:(i) 開立或運作會籍,(ii) 建立或維持會籍;及/ 或 (iii) 建立或運作或提供由富馳薈或透過富馳薈供應的產品或服務(統稱「服務」),及/或 (iv) 富馳薈接受 的物資及服務。若未能向富馳薈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富馳薈無法建立、維持或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服 務。 資料當事人於富馳薈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或透過富馳薈進行交易時,富馳薈亦會直接或間接收集資料當 事人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從第三方、公共 領域所取得、透過使用網站、小型文字檔案(Cookies)及 電子銀行服務,及/或當資料當事人存款或透過銀行卡進行交易時所收集的資料。
2.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用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用途:(i) 處理資料當事人的申請(包括評估資料當事人申 請的合適性);(ii) 運作、維持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服務,包括讓富馳薈或任何成員能夠履行資料當事人所 申請服務的任何合約,及/或透過與該資料當事人有關連的所有會籍的鏈接資料,全面了解資料當事人與 富馳薈的關係;(iii) 對資料當事人進行信貸調查(無論是否就服務申請);(iv) 保存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 以供目前及日後參考;(v)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資料當事人使用的服務;(vii) 推廣服務、 產品及其他促銷標的(更多詳情請參閱下文);(viii) 確定欠付資料當事人或其所欠的負債款額;(ix) 執行資 料當事人向富馳薈或任何其他成員之所負義務;(x) 履行或遵守適用於富馳薈或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資料 披露及使用義務、規定或安排,或根據以下內容應當遵守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或規例;(2)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 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 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富馳薈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 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 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 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 ; (xi) 履行或遵守在富馳薈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 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 ; (xii) 供富馳 薈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富馳薈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 與人衡量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交易;(xiii) 有關富馳薈或任何其他成員抗辯或回應任何法律、政府、 或監管機構或半政府機構相關之事宜、訴訟或法律程序(包括任何潛在訴訟 或法律程序),包括尋求專業 意見以取得法律意見或確立、行使或就法律權利抗辯屬富馳薈或任何成員合法權益的情況;(xiv) 有關富馳 薈任何其他成員作出或調查保險索償或回應任何保險相關之事宜、訴訟或法律程序;(xv) 為資料當事人組 織或向其提供講座;(xvi) 管理、監察及評估就服務的建立、運作、維持或提供而向富馳薈提供行政、電訊、 電子計算機、款項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表現;及/或 (xvii)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3. 富馳薈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可就將該等資料提供、移轉或披露給(香港境內或境 外的)下述任何一方或多方:(i) 就服務的建立、運作、維持或提供而向富馳薈提供行政、電訊、電子計算機、 款項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ii) 對富馳薈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 其他人士,包括已承諾對資料予以保密的富馳薈任何其他成員;(iii) 根據對富馳薈或富馳薈任何其他成員有 約束力或適用於富馳薈或任何其他成員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富馳薈或其他成 員之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發 出或作出,並期望富馳薈或任何其他成員遵守的任何指引、指導、指令、規則、守則、通函或其他類似文件, 或根據富馳薈或任何其他成員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 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 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或實體; (iv) 和資料當事人已有或擬 有業務往來的任何金融機構及商業收購公司;(v) 富馳薈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任何實際或潛在 承讓人,或富馳薈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vi) 提供或擬定提供擔保或第三方 抵押,從而擔保或抵押資料當事人之義務的任何方;及/或 (vii) (1) 富馳薈任何成員,可能包括作為資料當 事人資料的資料管控員的總部;(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獎勵、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4) 富馳薈及/或富馳薈任何成員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 合作品牌夥伴名稱可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查閱,視情況而定);(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富 馳薈就上文段所述用途委聘之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 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4. 富馳薈擬將資料當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富馳薈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在此方面,請注意:(i) 富馳薈可能將富馳薈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詳細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 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 促銷對象:(1) 金融、保險、受信、投資服務、信用卡、證券、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2) 獎賞、獎 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3) 富馳薈品牌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可 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查閱,視情況而定);及 (4) 作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 服務、產品及促銷對象可能由富馳薈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1) 富馳薈任何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 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4) 富馳薈及/或富馳薈任何成員之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可於有關 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查閱,視情況而定);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5. 富馳薈除自行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對象外,亦擬將上文 (i) 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 (iii) 段所述的 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對象時使用,而富馳薈為此用途須獲得資料 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富馳薈可能基於上文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 產的回報。如富馳薈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富馳薈會徵求資料當事 人同意或不反對時通知資料當事人。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富馳薈如上文所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 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富馳薈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6. 根據條例之條款及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均有權: (i) 查悉富 馳薈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或能夠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富馳薈改正任何與其有關的不正確資料; (iii) 查悉 富馳薈對於資料的政策及程序並獲悉富馳薈所持及/或他/她能夠查閱之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要求獲告 知一般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哪些資料,以及要求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 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 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對於富馳薈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會籍 資料(為免產生疑問,包括任何會籍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終止會籍時,指示富馳薈 要求信貸資 料服務機構刪除其資料庫內有關的會籍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終止會籍後五年內提出,而該會籍在緊接終 止之前五年內,並無 拖欠還款超過 60 天的記錄。會籍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 作還款額(即緊接富馳薈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 會籍資料前不超過 31 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 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和悉 數清還拖欠超過 60 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i) 如出現關於會籍的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出現拖欠之日起計 60 天屆滿前悉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悉數清還或撇賬者除外),否則信 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會籍還款 資料(定義見上文第 (h)(v) 段),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 (j)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 導致其會籍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則不論其會籍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 (h)(v) 段)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 超過 60 天的 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均可保留該會籍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 或自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 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k) 在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富馳薈可為檢討下列任何事宜的目的,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 構所持的資料當事人個人及會籍資料或 記錄,而該等事宜涉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該資料當事人擔保其義 務之第三方的現有信貸融通: (i) 增加信用額; (ii) 縮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低信用額);及 (iii) 與資料 當事人或該第三方展開或實行債務償還安排計劃。(l) 富馳薈在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時可能已經自信貸資料服 務機構取得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如資料當事人希望查閱該信貸報告,富馳薈將會告知相關 信貸資料服 務機構的詳細聯絡方式。(m) 富馳薈或上文 (e) 條所指從富馳薈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 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有關資料亦可 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例、規 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及政令)予以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n) 根據條例之條款,富馳薈有 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要求而收取合理的費用。(o) 位於歐洲聯盟的資料當事人亦可能擁有下列額外權利: – (i) 富馳薈或富馳薈任何其他成員將使用個人資料檔案,包括行為分析,以協助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更佳的 信貸融通、產品及/或服務、作出決策及防止洗黑錢、恐怖主義、欺詐及其他金融犯罪,例如,個人資料檔 案有助試驗及檢測使用信用卡是否具有欺詐性。若任何個人資料檔案將導致與身為會籍持有人的資料當事 人有關的自動決定,我們將告知會籍持有人,而會籍持有人有權與富馳薈討論該決定; (ii) 在某些情況下, 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富馳薈刪除其個人資料,例如,富馳薈不再有合法理由處理有關資料;(iii) 在某些情況下, 資料當事人有權反對富馳薈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方式,但這並不意味著資料當事人可以決定或選擇富馳薈處 理個人資料的方式,惟有關市場營銷者除外。若資料當事人對富馳薈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方式有任何疑慮, 該資料當事人應在分行或與客戶經理商討。若資料當事 人不欲富馳薈處理個人資料,而富馳薈認為這對提 供信貸融通、產品或服務而言屬必要,則富馳薈未必能夠提供該等信貸融通、產品或服務;(iv) 在某些情況下, 資料當事人有權限制其個人資料的處理方式; (v) 在某些情況下,資料當事人有權索取以電腦可讀格式提供 予富馳薈的個人資料;(vi) 資料當事人有權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投訴。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富馳薈所持資料、 索取富馳薈資料政策及常規的資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富馳薈的資料保障主 任。 (q) 本文件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根據條例所享的權利。 (r) 安全性:- (i) 個人資料的安全對富馳薈而言 非常重要。富馳薈設有技術及組織方面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每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使用外部服務供 應商時,富馳薈會要求其遵守富馳薈及富馳薈要求的安全準則。富馳薈可透過合約條款(包括私隱監管機 構批准的任何此類條款)及服務供應 商的監督而達到這一點。不論個人資料轉至何處,富馳薈採取一切合 理必要措施確保個人資料安全。(ii) 資料當事人應知悉,互聯網並非安全的通訊方式,他們不得透過互聯網 向富馳薈傳送任何個人資料,因為此舉附帶風險,包括未獲授權第三 方進行查閱及干擾的風險。透過互聯 網傳送的資料可能經由私隱及資料保障法律不及資料當事人居住地嚴格的國家進行國際傳輸(即使發送人 與接收人位於相同國家)。(s)富馳薈為履行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與商業及營運目的而保留個人資料。在大 多數情況下,自資料當事人與富馳薈的關係終止起計將保留七年。 (t) 若法律允許,富馳薈及富馳薈其他成 員可記錄及監控與資料當事人的電子通訊,以確保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及內部政策,以作上文 (d) 段所概 述用途。 (u) 使用富馳薈的網上服務時,資料當事人亦應閱讀 Cookie 政策。
7. 在本文件中,除非與上下文不符或另有其他規定,否則粗體字須具有如下含義:會籍,指就富馳薈提供予 資料當事人的服務而不時開立及/或維持的會籍。 會籍持有人,指會籍之持有人,包括公司會籍之被提名 人。 支付卡,指提款卡、借記卡、貸記卡或循環貸款卡或所有該等卡(視上下文而定)。 資料當事人具有條 例所賦予的涵義,包括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人或會籍持有人、客戶、抵押提供者、審查人、企業職 員及經理(例如企業 的授權簽署人、聯絡人、公司秘書、董事、股東、實益擁有人)、供應商、代理人、承辦 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方,以及與或透過富馳薈進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 披露,就個人資料而言, 包括披露由該等資料推斷出的資訊。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富馳薈,指對富馳薈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 司和聯營公司(包括各分支機構或代表辦事處)的個別或共同稱謂。若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不 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