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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 Conditions 會員條款及細則
1. 定義及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詞具如下涵義 :-
“申請人” 申請成為會員之人士 ( 定義見下文 );
“申請” 申請人要求取得會籍之申請 ;
“本會” 由富馳薈有限公司所營運及管理之會所「富馳薈」
“條款” 本條款及細則以及按第 6 條之不時修訂 ;
“會費” 申請人於申請時提交之不可退回之費用 ;
“會員” 已取得會籍之申請人 ;
“會籍” 富馳薈之會籍 ;
“會員卡” 富馳薈按第 3.3 條發出予會員之會員卡
“會費” 富馳薈不時通知之會籍費用,且該費用不可退回 ( 受制於第 4.6 條 ) “會籍年度” 生效一年 ;
“被提名人” 由公司會員提名並經富馳薈批准的人士
“支付卡” 會員向富馳薈授權之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和扣賬卡 ; “網頁” 網頁“www.zfu.com”;
“續會日期” 會籍之每一周年日 ;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2. 凡提述任何法例或法定條文,均包括其不時之替代、修改、延展、綜合、重新制定及取代。
1.3. 凡提述任何條款、引言及附表,均指本條款的條款、引言及附表 ; 該引言及附表均屬本條款內容一部分。
1.4. 凡提及書面或以書面方式作出的包括電子郵件。
2. 申請
2.1. 所有申請均需以富馳薈不時訂明的表格提出。申請人在申請會籍時應提供其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 均屬正確。 如未能提供正確資料,其會籍及 / 或任何後續交易將被視為無效,並不作任何退款。提 供正確資料的義務是持續的且適用於申請人和會員。如資料有任何更改,申請人及會員應立即通知富 馳薈。
2.2. 富馳薈具有審批申請的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富馳薈將就申請的結果通知申請人。無論如何,富馳薈並 無義務披露接受或拒絕任何申請的理由。
3. 會籍
3.1. 富馳薈有以下會籍類型 : (a) LUXE會員 (b) OPULENCE會員。
公司會員應為根據其註冊成立地的司法管轄區法律正式註冊成立並有效存在的公司,或由富馳薈認可 及有效存在的合夥企業或非法團組織。每一公司會員可按本條款指定最多兩名被提名人。公司會員可 以一個月書面通知來撤回或替代被提名人。每次手續費須港幣三千元作其行政費用。
3.2. 富馳薈有絕對酌情權可隨時增加或減少任何類型會員的數量,及 / 或增設或取消會籍類型。
3.3. 在申請被接受及支付入會費後,富馳薈將向該會員發出會員卡及會籍相關文件。
3.4. 所有會員均應遵守本條款,並承擔其所有行動、行為及責任,包括被提名人(如有)的所有行動,並應促使被提名人遵守本條款。
3.5. 任何會員不得憑藉其會籍而擁有富馳薈的任何權益,或投 票 權 或可取得富馳薈的收益或利潤。
3.6. 會籍僅屬會員個人擁有,除非事先取得富馳薈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轉讓。 會員應盡最大努力確保其他人士不可使用其會籍。
3.7. 使用網頁及網頁之會員個人頁面須使用用戶名稱和密碼。 會員必須全權負責保密其用戶名稱和密碼,如會員認為有任何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包括未經授權使用用戶名稱和密碼,應立即通知富馳薈。
3.8. 富馳薈將採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確保會員的個人資料得到安全處理並符合富馳薈的私隱政策,其 詳情見第 7.1 條。 請注意會員提供的所有資料會存儲在富馳薈的伺服器上。任何由富馳薈處理的交易 都將使用 SSL 技術加密。
3.9. 如果會員卡丟失或被盜,會員應立即發送電子郵件(電子郵件:enquiry@zfu.com)通知富馳薈。 富馳薈應按申請,並在已提交有效的的遺失證明及支付訂明費用的情況下向會員或被提名人簽發新的會員卡。補交新的會員卡須收取港幣三千元。
4. 會費、會籍續期及終止
4.1. 富馳薈具決定會費的唯一及最終決定權。富馳薈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更改會費及/或入會費, 並將在續會日期前通知會員。
4.2. 會員須在提交申請時支付會費,且會費不設退還。
4.3. 所有禮 遇 會於會藉終止後,自動失效。
4.4. 禮遇只限會員本人使用,不可轉讓或以任何形式給予會員以外的第三者以供其使用。
4.5. 受制於第 4.6 條,富馳薈應從支付卡中扣除會費。 在收取會費的 30 天內會發出收據予該會員。除會員另行通知本會,否則會費會於帳戶中自動扣除。
4.6. 富馳薈保留取消或暫停會籍的絕對權利。 如富馳薈取消會籍,富馳薈可(但沒有義務)按比例退還相關會員年度支付的會員費的任何部分。
4.7. 除非另有書面指示,會員在取得會籍時已授權富馳薈直接從支付卡中扣除會員費。 如會員費的支付交易不成功,富馳薈可直接聯絡該會員,且在會費支付完成前續期申請將不獲處理。
4.8. 在會籍有效期內,會員可向富馳薈提出將其會員資格升級至更高級別的申請。 富馳薈亦可按該會員使用服務的情況邀請該會員升級到更高級別。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會費的差額將按比例計算。
4.9. 會員如終止會籍,應在續約日期前至少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富馳薈。
4.10. 如會員向其他會員宣傳任何銷售活動或業務,本會可保留終止會員會籍。
4.11. 終止會籍時 ( 會員自願終止或其他原因 ),會員應將會員卡退還富馳薈。 如是公司會員,該公司會員應促使被提名人退還會員卡予富馳薈。如未能交還,順繳港幣三千元作其行政費用。
4.12. 儘管會籍終止,會員仍有責任支付會籍終止後產生的費用和其他款項(如有)。
4.13. 會員身故或破產後,其會員資格歸屬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或破產受託人(視情況而定); 在公司會員清盤或解散程序開始後,其會員資格(由富馳薈酌情決定)歸屬於其接管人或清盤人(視情況而定)及 (a) 該公司會員提名的被提名人的所有權利和權利即告終止 ; 及
(b) 遺囑執行人、遺產代理人、破產受託人、接管人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選擇登記為會員或在得富馳薈批准將會籍轉移至另一個人或法團(視屬何情況而定)。
5. 免責聲明
5.1. 本條款免除或限制富馳薈以下之責任 : –
(a) 因疏忽或其僱員或代理人或供應商的疏忽而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 ;
(b) 欺詐或失實陳述 ; 或
(c) 違反任何《服務提供 ( 隱含條款 ) 條例》之隱含條款。
3.2. 受制於第5.1條:-
(a) 無論是因合約、侵權(包括疏忽)、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任何利潤、業務、商譽及 / 或類似損失、預期儲蓄、 貨物的捐失、直接或間接的數據或資料的使用或損壞,或任何特殊、間接、後果性的或純經濟損失以及 因其會籍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費用、損失、費用或開支,富馳薈概不負責 ; 及
(b) 富馳薈對會員所承擔的所有責任,無論是因合約、侵權(包括疏忽)、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損失均應限 於該會員於該會籍年度之會費總價值。
6. 適用及修訂
6.1. 本條款在富馳薈接受申請後生效並對會員具有約束力。 除另有規定,本條款在會籍有效期內適用,並 於會籍到期或終止時失效。
6.2. 申請人和會員確認富馳薈有權在事先通知或不作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或在任何時間修改本條款。富 馳薈或會通過以下任何方式通知會員:會訊、網頁、電子郵件及 / 或電話。會員繼續使用會籍即表示接 受本條款的任何變更。
6.3. 富馳薈有解釋及決定本條款的唯一和最終決定權。
6.4. 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由本協議引起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商業機會流失,利潤損失,經濟損失,間接或後 果損失或損害,富馳薈有限公司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7. 一般條款
7.1. 個人資料保障
服務和會籍受富馳薈的隱私政策約束並通過引用而納入本條款,隱私政策在以下網頁 (https://www.zfu.com/privacy-policy/) 中列出,且在所有時間適用於收集到的個人資料。
7.2. 轉讓及分判 富馳薈有權不論是否會員同意下隨時將本條款的全部或任何權利轉讓、轉移、押記、分判或以任何方 式處理其權利,亦可分判或以任何方式將本條款下的任何或全部義務委託予第三者或代理人。 除非得富馳薈事先書面同意,會員不得將其於本條款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轉移、押記、 分判或以任何方式處理。
7.3. Waiver 寬免
(a) 任何寬免本條款的權利僅在其以書面形式作出方為有效,且該寬免不應被視為對任何後續違約或失 約的寬免。 一方不行使其根據本條款或法律之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或 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寬免,也不排除或限制其進一步行使。 單獨或局部性行使此類權利或補 救措施不應阻礙或限制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或補救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
(b) 除另有明文規定者外,否則根據本條款所產生的權利是累積的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權利。
7.4. 分割
如本條款的任何條款(或其中一部分)被裁定為不合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則該條款或其中的一部 分應被分割猶於未曾納入於本條款內且不影響餘下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7.5. 非合夥
本條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或被視為構成任何形式的合夥或聯營關係,亦不構成會員作為富馳薈之代 理人。
7.6.第三者權利
本條款中的任何內容,無論明示或隱含,不意圖或賦予任何人(本條款雙方除外)任何權利、利益或 補救措施。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由本協議引起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商業機會流失,利潤損失,經濟損 失,間接或後果損失或損害,富馳薈有限公司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7.7 適用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本條件以及因此而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索償(包括非合約糾紛或索賠)均受香港司法管轄並按 照香港法律詮釋,各方不可撤銷地遵從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7.8. 如中英文被之內容有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7.9. 富馳薈有限公司保留最終的解釋條款細則的權利。
